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审查部内工作机制的通知》(农办政〔2017〕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4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16号令)、《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为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二)权责清晰,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前置性程序和重要内容,在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
(三)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四)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依法审查,规范程序。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改革和执法监督科负责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内部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严格按照《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负责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属于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进行咨询。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工作,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做好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的职责。
(三)内部特定复审机构。根据文件要求及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内部统一审查机制,确定局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为内部特定复审机构。
(四)内部特定复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承担复审责任。在起草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复审,在《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中填写复审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以我局名义牵头制定以及代市政府拟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起草初审机构),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4大项18条(第三章内容)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填写《招投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附件3),报局内部特定复审机构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复审通过后可以实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备案。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昌都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标准。
(四)例外规定。符合例外规定的,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
(五)第三方评估。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做好第三方评估的经费保障。(详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规范增量。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牵头起草以我局名义出台或者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投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附件3),然后填写《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由起草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内部特定复审机构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发文程序随文件运转、报送和存档。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由各科室、局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未填报《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做法,应当及时清理;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各自开展的自我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昌都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局内部特定的公平竞争审查科室(改革和执法监督科(宅基地管理科))反映,联系电话:0895-4821307。也可以向昌都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联系电话:0895-4821872。
(四)确保长效实施。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16号令)、《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和本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