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助推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养殖业及其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将农牧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成完整产业体系,实现农畜产品有效转化,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经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龙头企业除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牧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引导功能。龙头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接补贴等多种形式,把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第三条 昌都市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都市区域内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级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昌都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且年满三年以上,拥有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建立完善的财务 管理制度;从事种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 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稳定关系,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 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农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牧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的70%以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6000万元以上;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年产值增长率应达到10%以上;企业利润增长率应达到10%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超过15%。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和质量标准要求,所生产的食用农畜产品必须取得无公害产品或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和注册商标;企业至少有一款商标是地区驰名商标或有一种产品获得地区名、特、优产品称号;产销率达到90%以上;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的1%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含60%) ;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 级以上(含A 级)。切实履行与农牧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社会反映良好。
(七)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牧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3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牧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企业通过区内自行生产或订单、合同等采购的区内农畜产品原材料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牧业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或帮扶关系的农牧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昌都市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2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产业化情况介绍;
4.企业一年一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及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企业与农牧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
8.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牧户和农牧户增收情况、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第九条 市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昌都市农业农村局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状态证明。
3.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利益联结关系情况书面证明(包括企业带动农牧户公示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
5.企业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6.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企业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受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情况等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考核与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指标控制在50个,原则上每年3月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考核评价通知。
2.被考核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 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审核,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3.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考核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昌都农牧信息网公布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地区产业化经营协调小组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并在昌都农牧信息网上公布;对考核成绩优秀的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每年按照“以奖代补”形式,享受昌都市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更名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区)级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 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5.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