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批发市场、便利店、线上生鲜电商平台,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际需要,是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的具体抓手,是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保证此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实施,昌都市农业农村局、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联合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此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2.合格证格式与全国一致,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上市销售自产农产品时自行出具,带证销售。内容包括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并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二年备查。
3.凡在昌都市内从事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二年,拒不开具将受到法律处罚。
4.开具的合格证,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5.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6.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得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农贸市场(商超)、批发市场、便利店、线上生鲜电商平台,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主动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可溯源凭证,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否则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8.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可溯源凭证。
9.倡导广大消费者购买食用农产品时,主动要求销售者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拒绝购买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10.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开具存在虚假信息或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涉及市内基地种植养殖环节的,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昌都市农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895-4828528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