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公 告

对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核发许可
职权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核发许可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权力类别: 农业林业水利
权力编码: 19CDSNYNCJXK-01
行使层级: 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2732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部委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2号) 将商务部门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农业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许可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